为增强县级政府对所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依法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批准(跨县域的除外)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自2012年5月1日起委托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上述行政审批项目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负责审批,南宁市人民政府自2012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申请。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