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8〕6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9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9〕7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现将南宁市2013年度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公告如下:
一、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536元(含)。
(二)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一)中等偏低下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561元(含)。
(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3841元。
三、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048元(含)。
四、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5122元(含)。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7日发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同时废止。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