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整治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环境脏、乱、差现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从严管理,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的责任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环境整洁、经营有序,具体包括:
1.建设和维护市场经营服务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
2.市场内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
3.确保垃圾日产日清,无乱扔(倒)垃圾、乱泼(排)污水现象;
4.清除市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搭盖;
5.依法规范设置门店招牌、匾额和户外广告设施;
6.划定停车区域,规范市场车辆停放,确保市场出入口道路畅通;
7.制止临街门店经营者跨门槛经营、市场内经营者占用公共通道经营或者到市场外摆摊经营行为。
因管理不善,整改不力,导致脏、乱、差现象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农贸市场开办者的开办资格,并予以从重处罚。
二、严厉查处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行为
(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未保持市场设施完备、环境整洁,未做到市场内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三)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未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占用通道堆放物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未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和保持摊点干净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三、严厉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四)在农贸市场外摆卖物品或者跨门槛经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并扣押相关物品和工具。
(五)农贸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擅自在市场外的街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六)在农贸市场的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按每处处500元罚款;指使他人张贴、刻画、涂写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5倍予以罚款。
(七)未经批准,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自行或者允许他人在农贸市场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条幅、充气物等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擅自设置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严厉查处车辆乱停放行为
(八)农贸市场内的停车场管理不规范,车辆停放无序、停车设施及标识不完善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九)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并按泊位数处以每泊位2000元罚款。
特此通告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