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学用政策抓落实、强化执行促跨越”和“解放思想、赶超跨越”活动精神,进一步推进“三基地三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南宁市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桂国土资发〔2011〕110号)等促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和支持五象新区发展的政策,并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项目在用地出让中给予政策扶持。现将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发展的商贸服务产业项目类型
按照本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以下商贸服务产业项目经审核认定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具体项目类型有:
(一)高等级酒店及高等级旅游景区项目。指国际知名品牌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和国家4A级(含4A级)以上旅游景区项目。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指商业(含批发零售、商务金融、住宿餐饮等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且项目开发业主长期持有商业建筑产权的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项目。
(三)自用型的商务金融(写字楼)楼宇项目。指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自用综合办公楼项目或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且项目开发业主长期持有产权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企业综合办公楼项目。
(四)其他项目。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用地出让扶持政策的其它商贸服务产业项目。
上述类型项目中,项目业主持有的建筑产权,持有时间不得低于20年,在此期间,不允许分割转让。
二、项目审查认定
有意享受扶持政策的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准备好意向用地选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计划书、项目策划方案等材料后,向市发改部门提出意向申请。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组织旅游、商务、投资促进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出具认定文件。其中,属于总部企业项目的,须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10〕46号)进行审查认定。
项目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几种类型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类型,不能重复申请。
经认定为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认定的项目类型出具相关规划许可文件及规划设计条件,明确持有产权建筑的面积及位置。住房部门或建设部门根据认定的建设条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办理相关前期手续。
三、项目用地出让价格的决策机制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价格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具体决策机制如下:
(一)委托评估
由市国土局负责委托政府采购确定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二)评估及修正
评估机构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出让地块按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市场销售的条件下评估地价,对已认定为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的项目,项目内除销售型商品住宅用地外,其它商业服务业等用地按市场销售条件下评估地价的60%修正后确定评估结果,修正后确定的评估结果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评估结果初审
市国土局按照“一评二审”的制度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初审。
(四)评估结果审定
市国土局将初审的评估结果上报市国有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审定。
(五)出让价格确定
1.属于“招拍挂”出让的,由市土地招拍挂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综合确定出让起始价、底价。
2.属于存量土地协议出让或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市土地“招拍挂”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综合确定协议出让价格或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项目监督管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管,在土地出让时与用地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组织发改、旅游、商务等部门检查用地单位履约情况,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项目做好监管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严格根据规划建设条件进行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
市国土局负责在出让公告、出让方案、出让合同及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和自主持有项目建筑面积产权比例等相关指标;
市城乡建委负责依据项目的建设要求严格审核办理项目施工、监理、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
市住房局负责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严格审查,对自主持有产权的部分项目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房产销售手续。
项目竣工后,由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市规划、国土、建设、发改、旅游、商务、住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对符合原批准条件的,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及房产登记手续;对未能按建设条件要求建设或自主持有的建筑面积未达到原约定要求的项目,停止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并要求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项目的认定。被取消认定的项目,用地单位需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用地手续,按取消认定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差额增缴土地出让价款,并按该市场评估价格的50%缴纳违约金。
五、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本市市区范围内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扶持适用本通知,市辖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以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日期为准。
201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