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21日
南宁市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避免重污染天气出现或减少持续时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
(5)《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府办〔2013〕96号);
(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7)《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宁市市区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防范和应急应对处置工作。
城市重污染天气分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两级,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天气,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为严重污染天气。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各成员单位应急分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南宁市市区重污染天气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单位具体负责”的原则,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高应对效率。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及时研判大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倡导节约、绿色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查室,南宁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应急办、发改委、物价局、工信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委、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广电局、安监局、旅游局、住房局、质监局、园林局、体育局、应急联动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广西电信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南宁供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南宁海事局、南宁铁路局,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石油石化公司以及其它油气储存经营运输等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
指挥部下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2.2 机构职责
2.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污染控制方案和决策;对超出应对能力或判定为辖区外输入源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事件,向上级报告和请求支援及协调处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等相关权威信息,决定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2.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现场污染、气象等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负责组建专家咨询组和组织专家等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指挥部成员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专家咨询组职责
负责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技术支持。
2.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详见附件: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与预警响应
3.1 监测
市环保局、气象局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在保证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常规监测顺利开展的基础上,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为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及时报告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响应
3.2.1 预警分级
预警等级分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和I级(红色)预警。
Ⅳ级(蓝色)预警:180≤AQI≤200。
Ⅲ级(黄色)预警:200<AQI<280。
Ⅱ级(橙色)预警:280≤AQI≤300。
I级(红色)预警:AQI>300。
3.2.2 预警发布和响应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80≤AQI≤200,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为三级以上,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发布市区的蓝色预警信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00<AQI<280,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为四级以上,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发布市区的黄色预警信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80≤AQI≤300,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为五级以上,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发布市区的橙色预警信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AQI>300,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为六级,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发布市区的红色预警信息,启动I级应急响应。
市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2.3 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后,即启动本预案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的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当180≤AQI≤200,发布市区蓝色预警信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预警信息发送到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广电局:按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负责组织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短信、手机平台等方式向公众公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倡议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家用机动车上路行驶。
市环保局:负责对城市道路、工地扬尘情况的巡查,督促建委、城管、城区政府或管委会对工地和道路采取降尘措施。
市城乡建委:负责加大对建筑施工工地防扬尘各项措施落实的检查。督促参建各方对工地内的裸地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以减少扬尘;责令未按标准做好施工围挡、冲洗平台、工地大门、道路硬化、土方覆盖等措施的工地停工,直至做好以上措施为止。
市城管局:按照职责对车辆运输泥沙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车辆轮胎带泥在城市中道路行驶,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区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加大对城市道路、街道进行清扫或增加洒水冲洗频次,对裸地进行覆盖、绿化,对房屋拆迁施工采取湿法作业。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当200<AQI<280,发布市区黄色预警信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
市广电局:按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消息。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驾驶人员谨慎驾驶等自我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落实实施学校健康防护,通知市区中小学和托儿机构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市体育局:负责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措施。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以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单位减少使用量。
市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整治检查。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交车运力保障,适时增加运营车辆和延长公交车营运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大型商场、超市落实节能减排相关应急措施。
市公安局: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市广电局:按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方式向公众倡议: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鼓励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和公众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当全市AQI>250时,采取以下严厉的强制性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增加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加大巡查力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并通报南宁供电局通过限电、限负荷实现停止超标排污。
市工信委:负责制定实施市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降低生产负荷、临时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方案;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减产、限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水泥、燃煤电厂等重污染企业实施临时减产,污染物减排20%。协助环保部门查处没有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市城乡建委:负责加强市区施工工地扬尘执法检查,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督促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等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等的洒水压尘频次控制措施。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
市城管局:组织加强对车辆运输泥沙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车辆轮胎带泥在城市道路行驶等违章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区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废弃物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实施机动车限行减排方案,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指标,采取有选择地限行措施。早6点至晚24点时段,黄标车禁止在市主城区环城路以内各道路通行,使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较正常气候条件下减少30%;公务用车数量减少30%上路行驶。组织公安交警部门上路查处违规限行车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适时延长公交车营运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南宁供电局:负责通过限电、限负荷,配合强制性临时减产、减排得到落实。
市商务局:加强对城市煤炭、物流等储运站(点)监管检查,督促要求其采取严格的抑尘降尘措施,并尽可能的减少作业时间。
市农业局:禁止周边农作物秸秆露天燃烧。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汇总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停驶公务车辆数30%的车辆号牌,报市公安局,并抄报市监察局。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汇总本级政府、管委会停驶公务车辆数30%的车辆号牌,报市公安局,并抄报市监察局。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职能部门对照对应市级部门的职能主动开展相应的强制性污染减排工作,并执行属地管理职责考核。
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职能主动开展强制性污染减排相关工作。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当280≤AQI≤300,发布市区橙色预警信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①便民出行措施
市区范围内公交车、公共自行车实行全民免费乘坐和使用。
②健康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区中小学主托幼儿机构实施健康防护,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其他健康防护措施与Ⅲ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相同。
③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与Ⅲ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相同。
④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其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与Ⅲ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相同。
(4)I级应急响应措施
当AQI>300,发布市区红色预警信息,启动I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①便民出行措施
市区范围内公交车、公共自行车实行全民免费乘坐使用。
②健康防护措施
300<AQI<400时,健康防护措施与Ⅱ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相同。
当全市AQI≥400时,
市教育局:市区中小学和托儿机构停课。
市体育局: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企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③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与Ⅱ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相同。
④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当300≤AQI<400时,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与Ⅱ级(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相同。
当全市AQI≥400时,采取以下更为严厉的强制性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类燃煤锅炉采取降低使用强度等措施,同时最大限度提高其脱硫除尘效果;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加大巡查力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并通报市供电局通过限电、限负荷实现停止超标排污。
市工信委:负责制定实施市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降低生产负荷、临时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方案;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减产、限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水泥、石化、化工、燃煤电厂等重污染企业实施临时减产,污染物减排30%,所有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协助环保部门查处没有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市城乡建委:负责加强市区扬尘监管执法检查,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停止一切建筑拆除、挖掘和其他土石方施工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督促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等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等的洒水压尘频次控制措施;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城管局:组织加强对车辆运输泥沙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车辆轮胎带泥在城市道路行驶等违章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区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和在露天场所及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废弃物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实施对重点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控,采取远端分流、计划放行的方式,控制交通流量的方案。除救急的抢险车、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出租车、公交车和各类执法车之外,市区内全天禁行无标车、黄标车,其它绿标机动车实施车牌尾号限行;增加路查执法频次,严查违反限号规定和上路行驶冒黑烟、无环保标志、黄标车、尾气排放超标等违法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上路总量较正常情况下降50%,公务用车数量减少5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快速环道以内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适时延长公交车营运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载货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每日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南宁供电局:负责通过限电、限负荷,配合强制性临时减产、减排得到落实。
市商务局:对污染区域内的煤炭、物流等储运站(点)单位,一律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市工商局: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等,强制其临时性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烘烤。
市农业局:禁止周边农作物秸秆露天燃烧。
市气象局:负责监控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在作业后4小时内通报人工增雨作业效果和对未来2天天气预测。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汇总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停驶公务车辆数50%的车辆号牌,报市公安局,并抄报市监察局。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汇总本级政府、管委会停驶公务车辆数50%的车辆号牌,报市公安局,并抄报市监察局。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职能部门对照对应市级部门的职能主动开展强制性污染减排相关工作,并按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应对工作,执行属地管理职责考核。
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职能主动开展强制性污染减排相关工作,并按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应对工作。
3.2.4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信息解除,即终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后,当全市AQI下降到所发布预警条件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时,解除所发布的预警信息,并降级为相应级别的预警,直至AQI<180,解除市区蓝色预警信息。
解除市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2.5 解除预警响应的程序
(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综合研判,达到解除条件,向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响应的建议。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讨论决定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下达解除预警响应命令。
(3)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市广电局组织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方式向公众发布解除预警响应消息。
(4)解除预警响应后,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指令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
4 信息公开
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短信、手机平台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和临时性强制措施的信息公示。
5 总结评估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做出总结,提出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措施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落实责任,准备充分。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6.2 资金保障
各成员单位、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预警、预防、应对所需的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分别经市、城区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应对处置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时,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报市政府审批。
6.3 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应制定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预警建设发展目标,将市区所建新区纳入城市自动监测的范畴。建设交通干线、重点工业区环境自动监测站、超级自动站为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提供技术支撑;市气象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大气环境气象观测站,加强监测和提高气象预报信息的准确性,为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大气环境方面的专家库,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的成因、预防措施的研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决策咨询服务,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保障。
6.4 通信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建立成员单位日常联系通迅录,并适时更新,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物资运输保障,组织公共交通出行保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必要时开设应急响应特别通道,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有关部门,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行政区域内的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经本部门、本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适时组织培训和演练。
7.1.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7.2 名词述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AQI:是“空气质量指数”英文缩写,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空气质量达到五级及以上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五级)和严重污染(六级)两级。
重度污染天气:AQI 指数为201—3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严重污染天气:AQI 指数大于3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六级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空气质量指数及相关信息
2.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一:
空气质量指数及相关信息
空气质量指数 |
空气质量 指数级别 |
空气质量指数 类别及表示颜色 |
对健康影响情况 |
建议采取的措施 |
|
0—50 |
一级 |
优 |
绿色 |
空气质量令人满意,基本无空气污染 |
各类人群可正常活动 |
51—100 |
二级 |
良 |
黄色 |
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
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
101—150 |
三级 |
轻度 污染 |
橙色 |
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 |
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
151—200 |
四级 |
中度 污染 |
红色 |
进一步加剧易感人群症状,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 |
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
201—300 |
五级 |
重度 污染 |
紫色 |
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普遍出现症状 |
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
>300 |
六级 |
严重 污染 |
褐红色 |
健康人群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强烈症状,提前出现某些疾病 |
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
附件二:
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
等级 |
评价 |
描 述 |
一级 |
好 |
非常有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
二级 |
较好 |
较有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
三级 |
一般 |
对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无明显影响 |
四级 |
较差 |
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
五级 |
差 |
很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
六级 |
极差 |
极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
附件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南宁警备区:负责组织人员参加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影响地区的群众。
三、市公安消防支队:实施紧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危险品、高浓度有机物等发生爆炸、燃烧、泄漏等事故时实施紧急救援,对污染物泄漏点实施封堵,控制污染物扩散。
四、市发改委: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体系、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等列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五、市物价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造成损失的各类物品价格进行评估,提供受损物质的现时市场价,为事件造成的影响评估、赔偿提供依据。
六、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并根据重污染天气级别变化情况,组织学校学生采取不同的健康防护措施。
七、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受影响情况,组织、协调受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应急救援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八、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拔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
九、市工信委: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对工业企业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措施,降低相关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配合环保部门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
十、市公安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下的治安、保卫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等工作。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的管理,对未办理通行证或未按照通行证上指定时间、道路在快速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加大查处力度;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等车辆;按照职责要求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汽车油改气年检管理等工作。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对停驶公务车辆和适用限行等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查处造成地质灾害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对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按照职责对出让裸地是否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进行监管,防止扬尘污染;将尚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土地平整等项目纳入监控范围,督促用地单位做好整治工作,防止扬尘污染。
十二、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拆除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按照职责对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工地进行查处,督促其对工地内的裸地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落实市区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暂停作业等工作。
十三、市城管局:按职责对车辆运输泥沙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车辆轮胎带泥在城市中道路行驶、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区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不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等引发的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整治;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用运输应急救援物资以及污染物、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转移所需的交通工具。对无道路运输证上路营运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处,督促有关单位对管辖的公路建设施工路段定时洒水作业,防止公路建设扬尘;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运、货运等营业车辆冒黑烟的治理工作;按照职责要求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十五、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收集、整理重污染天气事件给农作物造成损害信息以及损失评估核定,为事件造成的影响评估、赔偿提供依据;按照职责负责对农业秸杆禁烧工作的监管,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十六、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完善南宁市极端不利天气条件下的重污染状况的预防和预警体系,根据大气自动监测点位污染物浓度值及变化趋势和点源污染物大气扩散模式,有效实施预防和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各类燃煤锅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企业限产限排等的执法检查;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制定机动车限行方案。
十七、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观测资料和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并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等综合措施。通报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作业后12小时内通报人工增雨作业效果和对未来2天天气预报。
十八、市园林局:负责抓好绿化带整治工作,对种植土高出路沿石的绿化带进行整改,杜绝绿化带种植土等污染道路。
十九、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物资的组织、供应,加强对事件所在地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按照职责配合环保等部门做好储油库、加油站等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城市煤炭、物流等储运站(点)监管检查,督促要求其采取严格的抑尘降尘措施。
二十、市安监局: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油气回收工作。
二十一、市广电局: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条件下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二十二、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报警信息的受理以及协调指挥相关处置力量进行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汇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传达突发重污染天气事件相关处置信息。
二十三、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二十四、广西电信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负责提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与处置现场通讯所需的应急通信设备。
二十五、南宁供电局:负责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对现场实施断电或供电措施。
二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保障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医疗救援的药品质量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有关工作。
二十七、南宁铁路局: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负责协助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需要的物资等。
二十八、市质监局:负责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等,配合加强锅炉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九、市住房局:检查督促市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采取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
三十、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转移重污染天气事件受影响区域所在地的游客。
三十一、市监察局:参与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监察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的情况;负责公务用车停驶比例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抽查;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注:包含落实指令、公车停驶等方面的督查);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十二、市政府督查室:参与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确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的贯彻落实;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派出督查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十三、市应急办: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
三十四、南宁海事局:负责协调落实船舶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三十五、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的措施。
三十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汇总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停驶公务车辆数及车辆号牌,报市公安局,并抄报市监察局。
三十七、石油石化公司和其它油气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等。
三十八、各有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针对不同响应级别,将减少污染物排放企业、减排数量明确到具体企业,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机构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减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动员所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各排污企业落实减排措施,指导组织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组织对建筑工地、城市道路以及乱倒建筑垃圾等引发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整治,定时对城市道路、街道进行清扫或洒水冲洗,对裸地进行覆盖、绿化,对房屋拆迁施工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等。
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做好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指令。
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