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全面推进“美丽南宁·清洁乡村”工作,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特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南宁市中心城区区域;
3.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城市内河及其支流、邕江(托洲大桥至六律大桥段)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南宁市中心城向外延伸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向外500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本通告规定的禁养区范围以外,南宁市境内其他江河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湖泊、水库的常年水位线或常年洪水淹没线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停或责令搬迁,到2014年底全市基本实现禁养目标。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除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需要饲养且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的外,禁止其他一切畜禽饲养活动。
(二)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4年底未实现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整治,经整治仍未达标的限期关停或搬迁;到2015 年底,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具体划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