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为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规定、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清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按下列要求开展相关清理工作: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于6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于8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部门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于6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于8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市直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于8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于11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备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37号)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