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4—2025)》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3日
2015-07-03 15:44
来源:南宁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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