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及南宁市委十一届十三次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已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南府办〔2015〕30号)。现将设立南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南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南宁市法制办公室承担。
二、南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刘志烈同志(南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黄定坚同志(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范卫东同志(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范卫东同志具体负责南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