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根据国家工资宏观调控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预期目标,考虑就业、社会劳动生产率、企业人工成本和企业经济效益等相关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经测算分析,确定我市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公布如下:
一、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9%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
二、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5%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
三、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3%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
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各企业应根据《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暂行办法》(南府发〔2011〕61号)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原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按基准线以下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下降或经营亏损的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不得违反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除因经济效益严重下降的企业经工资集体协商后可适当降低工资外,其余企业都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加强指导和监督,在确保企业经济发展的同时,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增长水平。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