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稳增长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缓解我市经济下行压力,维护我市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稳健运行。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 日起取消、减免、停止征收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1.取消对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游戏厅、按摩院、健身会馆、网吧等娱乐经营单位,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等经营服务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2.取消对酒楼、餐馆、酒吧、咖啡厅等餐饮经营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二、减半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对电信运营、汽车整车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由原来的按照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或者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2‰减按1‰征收。减半征收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三、停止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停止征收污水处理费中所含的价格调节基金。
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