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6月12日
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我市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推进我市养老服务综合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以及民政部《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元并举、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制度完善、快捷便民、服务良好的养老服务模式,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推进我市养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培育一批养老产业知名品牌,力争早日打造成为全国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养老服务改革力度。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改革工作,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资金保障等计划,确保在2020年以前本辖区养老床位实现40‰以上的目标。
(二)加强规划布局与用地保障。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常住人口人均用地面积不少于
(三)加快建设公办养老机构。继续加大资金投入,2016年实施市社会福利院提升改造工程;加快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建设,力争2017年一期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力度,2016至2017年,每个县区、开发区都要建成一所不低于300—500张床位的示范性公办养老福利机构。
(四)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结合我市《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面积按照不低于社区居民公益性用房面积20%的标准配备。新建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与社区其他服务用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到2020年,实现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全覆盖。
(五)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含乡镇敬老院)的改革,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2015年完成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实行公建民营、民办公助,采用托管、承包经营等方式,激活公办养老机构,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2016年底前,50%县(区)级公办养老机构、10%的乡镇敬老院开展公建民营,推进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从2015年开始,开展养老机构服务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评估考核,对服务优秀的养老机构和服务单位给予奖励,促进养老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六)落实民营养老机构扶持资金。加大政府对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将各项优惠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并根据财政增长而逐年增长。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要用于养老服务。各县区、开发区每年要按照本辖区的目标任务安排养老服务发展资金。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
补贴的发放方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满1年后,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按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到位;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余下的50%。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2015年6月1日以后,依法登记的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市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由民政部门认定,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连续补3年。老年人入住非户籍所在城区养老机构的,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配套运营补贴。床位运营补贴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
居家养老运营补贴。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凡与城区民政局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单位,由城区政府将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无偿提供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单位组织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按照运营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给予养老服务单位组织一定数量的补贴,作为养老服务单位开办居家养老日间照料运营补贴。根据居家养老服务单位组织服务对象(三无老人、低保、重点优抚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服务的质量及服务的时间,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运营补贴。通过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单位进行评估,经抽查评估,服务对象满意度90%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30元奖励;满意度在80%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20元奖励;满意度在70%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奖励;满意度低于70%的不奖励,并限期整改。
以上三项财政补贴扶持金由市、城区按1:1比例承担,各县、开发区补贴资金由各县、开发区承担。
(七)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充分利用我市气候、生态环境等优势,加强规划引导,培育发展养生、养老、康复、教育、医疗等老人特色产业。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品牌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产业集群,努力将我市打造成为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的独具特色的国际化养老服务产业基地。
(八)探索医养结合发展模式。按照国家有关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政策,积极探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模式,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下,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与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设立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医保报销制度,探索老年人异地养老就医结算问题。
(九)落实养老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执行须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一年一定、每年办理。
(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与正规专业院校合作,定向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鼓励正规院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的,可按南宁市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南宁市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凡从正规院校护理类专业毕业的学生入职养老机构服务2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卫生医疗部门护士管理办法给予护龄津贴补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县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形成市政府领导,发展改革委和民政局牵头负责,物价局、工信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建委、规划局、住房局、卫生计生委、统计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考核评估和统计制度,将养老服务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各县区(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重点目标考核内容,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县区(开发区)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力度,将各项优惠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优惠扶持落到实处。各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健全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民政、财政、城乡建委、国土、规划、卫生计生、食药监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对未达标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养老机构,要收回床位建设补贴资金,停发床位运营补贴,并向社会公布。对违规建设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强化安全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确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各级养老机构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养老机构的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加工、疫情预防、监控制度等落实情况,确保养老机构的卫生和食品安全;各级公安机关要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安全防控,确保养老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附件: 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表
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时间进度 |
一、主要任务 |
|||
1 |
各县区要加强统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到2020年,县区、开发区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
各县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
2015—2020年 |
2 |
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保障养老服务用地。 |
市规划局、住房局、国土局、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015年10月底前 |
3 |
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以及居家养老服务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自然增长机制。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2015年10月底前 |
4 |
整合国有闲置资源,招商引资,为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提供场地。 |
市工信委、教育局,威宁公司,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5 |
探索医养结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
市卫计委、民政局、人社局、发展改革委 |
持续实施 |
6 |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
市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时间进度 |
7 |
负责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50%县(区)级公办养老机构、10%的乡镇敬老院开展公建民营。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机构,通过托管、承包等公建民营方式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 |
市民政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016年底 |
8 |
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
市工信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科技局、老龄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015年底前 |
9 |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参与养老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2015年底前 |
10 |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评估办法、开展等级评定,制定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老年人服务基本规范。 |
市民政局、城乡建委、质监局、卫计委 |
2015年底前 |
11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计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
市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 |
持续实施 |
12 |
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 |
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13 |
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财政局、物价局 |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时间进度 |
14 |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 |
市物价局、民政局,三燃公司,建宁水务集团,南宁供电局 |
2015年10月底前 |
15 |
落实养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险待遇。 |
市人社局、卫计委、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16 |
制定南宁市养老试点标准和评估制度。 |
市民政局、公安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发展改革委 |
2015年10月前 |
17 |
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
市民政局、老龄办、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 |
2015年10月底前 |
二、组织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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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工作格局。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015年10月底前 |
19 |
加强督查,强化行业监管。 |
市民政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老龄办 |
逐年落实 |
20 |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
市民政局、工商局、统计局 |
2015年8月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