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桂政发〔2015〕10号)精神,现就撤销武鸣县设立武鸣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武鸣县设立武鸣区,以原武鸣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鸣区的行政区域。武鸣区辖城厢、两江、马头、陆斡、罗波、太平、双桥、甘圩、宁武、锣圩、仙湖、府城、灵马等13个镇,已勘定的原武鸣县与周边县区的行政区域界线为武鸣区的行政区域界线。武鸣区人民政府驻城厢镇兴武大道245号。
二、撤销武鸣县设立武鸣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财政、土地、规划、城市管理、社会保障、教育民生等多方面的重大变化。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加强指导,精心组织,稳妥推进,严格按照国函〔2015〕36号和桂政发〔2015〕10号等文件要求办理。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武鸣县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不得大操大办。要认真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确保武鸣区生产生活秩序正常、各项运转有序、治安秩序良好、社会和谐稳定。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