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有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规范基层非在编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和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津贴,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及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5〕86号)精神,同时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层非在编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和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津贴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非在编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和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县区(开发区)非在编安全生产监察员、非在编乡镇(街道办)安全生产检查员、村(社区)安全员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有关人员。
二、基层非在编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和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津贴标准为最低每人每月100元,最高每人每月200元;从事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和安全员最低每人每月100元,最高每人每月300元。
三、基层非在编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和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本级财政中列支。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四、基层非在编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和安全员调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对符合享受安全生产工作津贴以外其他津贴条件的人员,根据岗位主要职责确定应享受的岗位津贴,不得同时享受不同工作职责的多项岗位津贴。
五、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六、各县区(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基层非在编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和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安全生产工作津贴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