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 号)和《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广西市县住户调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反馈2015年分市县城乡居民收入核定数据的通知》(桂住调办字〔2016〕2号)公布的2015年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计算,现将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13元(含)。
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704元(含)。
各城区(武鸣区除外)、开发区按以上标准施行,武鸣区及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公布当地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本通知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