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31日
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首府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促进中国绿城、中国水城建设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和水资源利用、保护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5〕22号)、《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年度工作方案》,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与《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相对应,分为试点期考核和巩固期考核。
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期考核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巩固期考核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考核采用期末考核的方式进行。即在试点期和巩固期结束后的次年2月份开展期末考核。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开区管委会。
第五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开展落实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南宁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考核内容为开展落实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项目建设落实情况,以重点考核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重点示范工程的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考核内容为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目标体系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本辖区、本部门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任务及主要工程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认真总结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南宁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和经开区管委会要在试点期和巩固期结束后的次年1月底前对本辖区、本单位水生态试点建设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提出自查报告上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南宁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南宁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经开区管委会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南宁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期末考核报告经南宁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的期末考核结果向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经开区管委会通报。
第十一条 考核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安排。对在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在通报考核结果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