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2014年1月1日实施的《南宁市区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本次更新成果实施之日起终止使用。
特此通知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