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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一流”高校毕业生来邕就业有补偿

9月1日起开始申报,本科毕业生每学年补偿金额不超过8000元

信息来源:南宁晚报 发布时间:2020-09-14 11:13 【字体:

记者近日从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获悉,2018年以后(含2018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在南宁市单位工作满1年后可申请学费补偿。额度按学生在读期间应交学费金额(不含杂费、住宿费)分学年确定,每学年本科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万元。每学年实际交纳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应交学费金额补偿;每学年实际交纳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该标准规定的最高金额补偿。

毕业生可在毕业后12~36个月内首次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原则上每年补偿核定补偿资金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2020年的申报受理时间为9月1日—10月31日。欢迎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申报。咨询电话:0771-2618970(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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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办理条件和补偿标准

办理条件

学校:2018年以后(含2018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专业:毕业高校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不限学科(专业);毕业高校不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所学学科(专业)必须是“双一流”建设学科。

就业: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与南宁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

社保:工作单位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学生承诺在南宁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含3年)。

单位:在南宁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含民营企业和南宁学院)就业,不含驻邕中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地为南宁市所有管辖行政区域范围。

补偿标准

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应交学费金额(不含杂费、住宿费)分学年确定,每学年本科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每学年实际交纳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应交学费金额补偿;每学年实际交纳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该标准规定的最高金额补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的年限,按照毕业当年所读最后学历的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