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学费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南宁市教育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6日
南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学费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年人才留邕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等4个文件的通知》(南办发〔2018〕7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青年人才留邕创业就业支持,做好对自愿来邕留邕工作三年及三年以上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指导,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自愿来邕留邕工作三年及三年以上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本科最高8000元/学年、研究生最高12000元/学年标准给予在校期间学费补偿。
二、补偿对象及条件
(一)补偿对象
2018年以后(含2018年)“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名单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其中,毕业高校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不限学科(专业);毕业高校不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所学学科(专业)必须是“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
(二)补偿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3.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与南宁市工作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特殊年制毕业,如2.5年制,则在毕业后的6个月内办理就业手续并实际到岗就业。
4.承诺在南宁市单位连续服务三年及三年以上。申请人在更换工作单位期间未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三)属以下情形者不享受本政策:
1.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2.在中央部属院校或各省份院校毕业且已足额享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本学费补偿政策。
三、补偿范围
南宁市工作单位及工作地:南宁市(含县、区、开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含南宁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且工作地为南宁市所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
其中,民营企业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在南宁市依法纳税、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务核算资格,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属于民营企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需同时满足: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在南宁市依法纳税、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四、补偿金额及发放
(一)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应缴学费金额(不含杂费、住宿费)分学年确定,每学年本科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应缴学费金额补偿;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该标准规定的最高金额补偿。
(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的年限,按照毕业当年所读最后学历的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三)毕业生按服务年度提出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单位按服务年度发放补偿资金。原则上每年补偿核定补偿资金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四)申请人最迟可在毕业当年算起四年内提出学费补偿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因申请人个人原因,若申请学费补偿期间不在南宁市单位工作或未连续工作时间超过2个月的,即视为取消学费补偿申请资格,不再对其曾经在南宁市单位工作的年度进行学费补偿。
(五)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实际未满一年的,在申报学费补偿时需提交个人承诺书。
五、申报及审核
(一)申报和审核时间
1.学费补偿申请时间:当年 9月1日-10月31日。
2.审核时间:当年11月1日-12月10日。
(二)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在指定网络平台系统按要求提交材料办理。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申报和审核具体流程、要求将另行文说明。
(三)申报诚信要求
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对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诚信承诺。如申请人获得该工作年度的学费补偿资金后,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未满服务期限离开南宁市工作单位等违反南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学费补偿政策有关要求,或因所填报的个人、单位信息不规范、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发放错误的,申请人需主动报告并自觉配合退回该补偿资金,申请人工作单位要配合督促申请人退回该补偿资金。
(四)公示及资金拨付
审核办理部门须将当年拟给予学费补偿的人员名单(含首次发放和再次发放)公示5个工作日。
市、县(区)、开发区审核办理部门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当年度学费补偿资金拨付工作。各县(区)、开发区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办理结果及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备案。
六、补偿资金来源
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申请人当年所在的工作单位归属地为市级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市级人才经费预算;申请人工作单位归属地为县(区)、开发区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所属财政供养人员、聘用人员或税收入库归属地的县(区)、开发区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县(区)、开发区人才经费预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南宁市市本级单位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学费补偿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明确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学费补偿的相关工作。各级办理部门可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或召开工作协调会商有关部门研究相关事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教育部门负责南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学费补偿政策宣传、申报材料审核、资金发放工作。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材料受理,完成材料完整性审查后移交教育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资金,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所在企业、社会组织是否符合补偿范围,市税务局负责核查申请人所在企业纳税情况,市人社局负责核查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不可重复享受南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学费补偿政策、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
(二)南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学费补偿审核办理原则上是由各级教育局委托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实施。审核中如遇到特殊情形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工作会议,研究确定特殊情形申请人的补偿资格。
(三)申请办理方式、流程、所需材料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完善。如网络平台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按照原线下申报办理流程执行。
(四)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纳单位应为本工作方案中南宁市工作单位,并和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以下任一关系(隶属同一集团关系、母子公司等投资关系、上下级主管等关联关系),则视为工作单位已依法缴纳社保。
(五)“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名单如有调整,以教育部官网发布为准。
九、本工作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十、本工作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