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各有关单位职改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7号)精神,为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决定组织开展市级(单位)职称评审标准制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原则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职改办应根据本行业(单位)人才队伍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需要在本行业(单位)职称工作中自设评审标准,所设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标准。
(二)自设标准应坚持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的改革方向,坚持分类评价、量化评价,突出能力业绩和创新实绩、把握平衡等原则,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要结合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工作,将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情况纳入自设标准。要结合系列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外语、计算机能力要求。要突出量化评价,将更多的能力业绩类评价要素从门槛性指标优化为台阶性指标。要体现工作稳定性,将年度评审部署文件中相对稳定的标准要求转设为评审标准。
二、制定程序
(一)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会同南宁市职改办,依据自治区标准并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南宁市标准,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备案。
用人单位依据自治区标准和南宁市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标准,报自治区职改办、南宁市职改办和南宁市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备案。
(二)中级职称评审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会同南宁市职改办,依据自治区标准并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南宁市标准,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备案。
用人单位依据自治区标准和南宁市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标准,报南宁市职改办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职改办应主动联系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了解自治区是否在2022年修订评审条件,确保自设标准符合自治区最新评审条件要求。
1.自治区2022年不修订评审条件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职改办应根据自治区现行评审条件,于2022年4月底前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按程序报送备案后公布,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按新标准部署实施。
2.自治区2022年需要修订评审条件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职改办应在自治区新评审条件公布之后1 个月内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按程序报送备案后公布,原则上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按新标准部署实施。
(二)报送材料要求。
1.需制定评审标准的相关职改办,提供起草说明、政策依据、自设评审标准对比稿、自设评审标准对比表等作为附件材料,所有材料应报纸质版、盖章版扫描件、电子版材料各一份,交市职改办备案。
2.无需制定评审标准的相关职改办,提交说明材料。
四、其它事项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有关单位职改办应对职称评审标准制定工作进行专题研究,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加强调查研究,全方位多层次征求意见建议,确保制定出务实管用、引领人才队伍建设的职称评审标准。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与南宁市职改办联系。
联系人:郭薇
联系电话:5665129
地址:南宁市五象大道西段669号C区360室
附件:1.评审标准制定任务清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7号)
4.制定评审标准对比表
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