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个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如女职工本人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