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可向公租房运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租金核减或物业费补贴。
(一)享受租金核减。在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可以可以申请核减50%的租金:
1.属于孤寡老人、伤残军人、军烈属的;
2.承租人或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患有第五条所述的重大疾病的;
3.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
4.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5.属于县、区扶贫部门认定的本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6.在提出租金核减当月前12个月内获得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7.本市环卫工人;
8.获得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已按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类别享受租金优惠的除外)。
若同时符合前款第1和第4项或第2和4项情形的,可以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99%,但核减后的月租金最低应不少于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