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印发了《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以有效保障房屋交易资金的安全,新政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存量房买卖及住房租赁交易日趋活跃,发展前景可观。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交易当事人因房屋权属转移或交易资金交付所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市民迫切希望政府部门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
新出台的《监管办法》明确资金的监管种类。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等各种购房款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不包括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所购房屋贷款的资金、办理存量房买卖所涉及的各项税费。
相对于此前实施的办法,《监管办法》所提出的程序要简化不少。其中,资金监管办理流程简化,资金划转便捷。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与监管银行签订房屋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开户后,监管银行展开监管服务,买家按约定一次或分次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及监管系统推送的交易完成节点信息,将监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卖家结算账户,存量房买卖交易完成。
租房租赁资金的监管流程与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程序相差不大,首先住房租赁企业和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然后中介或租客按约定将租金、押金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最后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资金的缴存与划转均通过监管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有保障。监管银行与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开设或指定监管账户和结算账户,资金的存转都是通过监管账户进行。对于房屋租赁,中介也应当在监管银行设立一个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监管账户不提取现金,不收取手续费,利息归卖家。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交易成功后归卖家所有。
如何避免无良中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资金,导致交易方利益受损?《监管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此外,《监管办法》还明确资金监管解除的5项情形。前三项属于交易方主动协商终止交易或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第四项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交易终止的;第五项属于兜底性条款,其主要是针对办法中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情形。资金监管解除后,监管资金和利息原路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