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的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社会投资公租房)是指建设单位将原自有的工业、仓储出让用地经批准变更为经营性用地,并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社会投资公租房项目建设、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三)社会投资公租房产权和租金收益归建设单位所有,租金标准和租赁对象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范畴。
(四)社会投资公租房按照定向配租和公开配租方式进行分配。
(五)社会投资公租房属于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出售、变相出售,不得引入个人投资者、不得分割转让。社会投资公租房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整体转让其权益,但不得改变公租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性质和用途。
二、分配管理
(一)社会投资公租房可定向配租给建设单位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职工,定向配租的公租房房源数不超过本项目公租房房源总数的20%。由建设单位统一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住建部门通过社保缴纳信息核对拟定向配租人员的工作单位,符合社会投资公租房定向分配条件的,予以定向配租。
(二)除已定向配租的社会投资公租房房源外,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其余公租房房源交由市住建部门按公租房管理规定公开分配给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轮候家庭。
(三)建设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社会投资公租房租赁合同,并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南宁市公租房管理系统,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的公租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剩余期限。市住建部门提供社会投资公租房租赁合同文本供建设单位使用。
三、运营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按规定申请租金核减、物业服务费补贴,具体工作参照我市政府投资公租房管理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按规定申请互换公租房,互换范围仅限同一小区。建设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管理的公租房运营单位负责受理、初审房屋互换申请,具体工作参照我市政府投资公租房互换规定执行。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社会投资公租房入住情况的动态管理,通过入户等方式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每季度入户检查的户数不少于总承租户数的30%,对每户承租户年度入户检查应不少于一次。建设单位在入户检查过程中发现承租人有转租、转借、改变公租房用途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市住建部门。
(四)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申请退租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承租人办理公租房腾退手续,并自公租房腾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租房交由市住建部门按规定分配。
四、监督管理
市住建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投资公租房项目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社会投资公租房分配、入住等信息进行采集。
(一)社会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社会投资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市住建部门移交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擅自改变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2.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3.擅自将公租房分配给未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的;
4.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定向配租公租房的;
5.为非本单位职工申请定向配租公租房的;
6.向本单位职工收取公租房申请费用的;
7.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承租人有公租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南宁市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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