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关怀版

(字号大 不伤眼)点击进入>>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住建规〔2024〕6号

信息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1-01 17:37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管理,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和拨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是市住建局下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物业服务费补贴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物业服务费补贴明细表的制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补贴等工作。

南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对物业服务费补贴资金的支付进行监管。

第四条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取得保障资格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和个人,可以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

第五条  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给予补贴物业服务费的60%;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给予补贴物业服务费的40%。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补贴按以下程序支付:

(一)管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负责将物业服务费补贴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审核后予以批复。

(二)运营管理单位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及办理入住情况,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20日前制定上季度的物业服务费补贴明细表(明细表包括补贴名单、补贴比例、补贴金额等内容),并将物业服务费补贴明细表在小区公示5日后,报送管理机构审核。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反馈运营管理单位,再由运营管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的物业服务费补贴明细表反馈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服务企业收到运营管理单位反馈的物业服务费补贴明细表后,按季度申请支付应补贴的物业服务费,并将应补贴物业服务费明细表书面报送运营管理单位,再由运营管理单位报送管理机构审核。

(四)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物业服务费补贴资金。

(五)市财政局向管理机构核拨物业服务费补贴资金后,管理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转入运营管理单位账户,由运营管理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补贴。

(六)运营管理单位将物业服务费补贴支付情况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保障家庭和个人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应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报变动情况,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重新核准前,物业服务费补贴继续发放,重新核准后,管理机构根据重新核准的情况确定物业服务费补贴发放资格和标准。

保障家庭和个人不按规定申报变动情况的,自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后,停止发放物业服务费补贴,多发放的物业服务费补贴,保障家庭和个人应予以退还,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追回。追回的款项,运营管理单位应存入管理机构账户。

第八条  保障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纳入信用管理:

(一)不按规定申报变动情况;

(二)不退还多发放的物业服务费补贴。

第九条  保障家庭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取消其物业服务费补贴。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住建局、市财政局2019年10月10日印发的《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