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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住建规〔2024〕9号

信息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10:43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管理,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筹集并由市本级国有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互换,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是市住建局下属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的管理工作。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受理和初审互换申请、重新签订合同以及监督完成房屋互换等工作。

第四条 互换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相互自愿、自行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 保障资格有效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均在六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保障家庭人口变动、工作地点跨城区变动、子女入学、照顾家人、就近就医或同小区同户型需互换的,可以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申请。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申请互换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按照下列情形相应提供材料核验:

(一)因保障家庭人口变动申请互换的,需提供家庭状况变更后的保障资格材料。

(二)因保障家庭成员工作地点跨城区变动申请互换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交记录;

2.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地点说明材料。

(三)因保障家庭成员的子女入学申请互换的,需提供子女就读学校入学通知书或在读说明等材料。

(四)因照顾家人(应为保障家庭主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监护人)申请互换的,除提供与保障家庭主申请人或配偶的身份关系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被照顾家人为高龄老年人的,提供居住地情况说明。

2.被照顾家人为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患者的,提供居住地情况说明和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开具的诊断材料。

(五)因保障家庭成员患有慢性疾病或者重大疾病方便就近就医需要申请互换的,提供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开具的诊断材料。

(六)同小区同户型需要申请互换的,提供申请互换时保障资格状态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互换: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三)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损坏或擅自拆改、加建、扩建、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破坏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未结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所有费用的。

第八条 互换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应符合保障家庭的配租标准。

第九条 保障家庭互换公共租赁住房,应在市住建局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上发布互换房源意向信息。

第十条 互换双方自行对意向房源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意向房源情况,达成互换意向后,应共同在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核实,并将初审结果报送管理机构核查。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反馈运营管理单位。

核查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通知互换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指定地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核查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通知互换双方,并说明理由。互换双方对不通过的理由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申请复查,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互换双方。

第十三条 互换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前,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撤回互换申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即视为互换完成,互换结果不可撤销,互换双方应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入住手续办理和房屋互换。

互换双方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完成入住手续办理和房屋互换的,任何一方可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限期互换申请,互换双方应当在5日内完成互换。逾期未完成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对责任方做出认定,合同期内不再给予责任方互换。

第十四条 互换双方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按照其原租赁合同执行,租金标准、租赁保证金按照互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后的租金自新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计收。

新租赁合同签订当月,互换双方原承租房屋的租金仍由各自承担,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互换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互换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可以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但只能在同一小区内互换。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可以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但只能在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互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