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婚姻登记全区通办?
答: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区通办”适用于广西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将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3.当事人选择在区内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并由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属同一设区市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有效居住证,仍按各地“全市通办”要求执行。
4.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以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暂不实行“全区通办”。
问:什么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答:双方均非广西区户籍,其中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广西区内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举例:明明(男)河南户籍,希希(女)甘肃户籍,二人在南宁市工作,其中有一方在南宁市青秀区办理居住证,那么双方带上户口簿、身份证、三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到青秀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问:什么是涉外婚姻?
答: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或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或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问: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回国后认可吗?
答:认可。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问:只有南宁市集体户口,能不能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答: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交本人盖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卡复印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没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还应同时提供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集体户口簿管理单位印章。
问:民政部门能不能开具单身证明?如果有需要该如何办理?
答: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若当事人要开具单身证明,可在当地公证部门开具。
问:30天冷静期一定需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30天冷静期在协议离婚中是必须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若双方仍坚持离婚,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者,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具体规定如下:
1.协议离婚前提条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申请与冷静期: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若双方仍坚持离婚,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审查与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已协商一致后,将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
2.诉讼离婚适用情形: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在子女、财产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起诉与调解: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婚姻关系解除;调解无效则进行审理。
审理与判决: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如存在重婚、家庭暴力等严重情形,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上诉与执行: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如支付抚养费、分割财产等),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分居两年是否可以自动离婚?
答:不可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形,但这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认定。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协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是否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答:不需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依法解除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
问: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要求更改的该如何办理?
答:《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新的离婚协议书,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问:离婚协议书丢失,如何调取离婚协议书?
答:凭本人身份证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或该辖区的档案馆调取。
问:复婚怎么办理?
答:按结婚登记办理。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或离婚证、三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