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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南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20 17:36 【字体:

一、制定依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及《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规定,为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各项制度,市人民政府需每年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主要内容

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共6个事项,涉及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水利局5家单位。内容分别为:南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3年—2027年)、美丽南宁(中国绿城)建设规划、南宁市2024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2024年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作价出资计划、南宁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南宁市水网建设规划。上述事项均在《南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范围,市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积极跟进决策执行,实行全流程规范管理。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南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