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及制定依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颁布了《南宁市行政调解办法》,对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活动,构建多元化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该文件有效期已届满,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南宁市行政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和队伍网络,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涉及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调解活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2条,主要包括行政调解的受理范围、部门分工、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告知、办理、回避、中止、终止等程序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包括民事纠纷调解和行政争议调解。
民事纠纷调解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行政争议调解的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3.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1.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或者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2.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再次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3.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4.申请人民调解并且已经受理的;5.已经超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限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调解机关。《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本系统行政调解的主体责任。行政机关对与本行政机关职能相关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受理机关。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或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三)行政调解程序。
一是行政调解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是行政调解实施。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调解时,应当由本机关相关业务机构工作人员主持调解。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情况复杂经行政调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期限。
三是行政调解中止。有以下情形的,行政调解中止:一方当事人因正当理由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暂时不能参加调解或者中途要求暂停调解的;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调解的情形。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四是行政调解终止。有以下情形的,行政调解终止: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调解的情形。
(四)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纠纷的事实、行政调解的依据和理由、行政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行政调解协议书经争议纠纷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二是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可。简易程序、自行和解、调解协议能即时履行或者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行政调解员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和解的区别
(一)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一是调解机构不同。行政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的主体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二是调解的性质不同。行政调解是基于履行职责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三是调解的范围不同。行政调解的范围为特定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的范围仅限于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主要是主体不同。行政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调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三)行政调解与行政和解的区别主要是调解范围不同。行政调解的范围是特定的行政争议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和解的范围仅限于行政争议,且一般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相对人存在过错或者瑕疵的行政争议。
五、解读部门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南宁市司法局
联系人: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联系方式:0771-382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