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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10 17:44 【字体:

一、修订的背景及目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南府规〔2020〕1号)自公布实施以来,对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公开职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情况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以及2020年以来,国家、自治区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样式(参考)”的通知》等文件,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南府规〔2020〕1号文件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我市政府信息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需要对南府规〔2020〕1号文件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共包含《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南宁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南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南宁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等5个制度。

(一)《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时间进行调整:县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留出时间差,有利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充分整理各部门年报。

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监督救济方面新增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从其规定。

(二)《南宁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1.第十三条中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指在实体墙面设置的公开栏,为避免与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混淆,修改为“公开栏”。

(三)《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1.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主要进行形式要素审核和实质内容审查。(1)形式要素审核: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形式要素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2)实质内容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按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其他处理进行答复和处理。

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监督救济方面新增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从其规定。

4.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进行了重新设计,流程图分为提交申请、登记、审核、拟办、审查、答复、归档等7个环节,清楚地把办理步骤及所需时限以流程图的形式整理在一个框架下,让办理机关和申请人一目了然。

5.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样式进一步完善,由原来9种增加到17种,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方式,供各行政机关参考,提升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规范化办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

6.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样式“四、部分公开(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六、不予公开”的救济渠道中,将行政复议前置,申请人对答复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答复文书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南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

1.优化工作流程,删除了经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内容。在办理依申请公开办文答复时已经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备案时不再重复审核。

2.删除了申请人对不予公开信息有异议时,可向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等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已经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该情况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

(五)《南宁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精神,对制定制度目的进行了修改,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公开内容重点包括:(1)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2)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3)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4)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5)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6)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3.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方式。

4.公开的渠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公开渠道,就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原则,防止“一刀切”。

5.监督保障: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申诉。各级主管部门通过督促整改或通报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

三、简明问答

(一)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哪些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有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哪方面的政府信息?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有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哪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五)如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六)哪些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5.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7.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什么是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八)怎样提出申请?

访问行政机关网站,仔细阅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了解有关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九)申请的渠道有哪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渠道主要有当面申请、邮寄申请、互联网申请、传真申请等,具体可查询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十)申请人多长时间能收到答复?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一)申请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