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关怀版

(字号大 不伤眼)点击进入>>
当前位置: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25 10:35 【字体:

一、制定《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的背景和依据

2016年3月我市印发实施《南宁市地名命名规则》(南府规〔2016〕2号),较好地指导了我市地名命名工作,满足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的规定,《南宁市地名命名规则》已失效。2022年5月施行新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明确了民政部门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且对地名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优化调整。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条例》虽已立项,但尚未正式颁布实施。因此,针对城市道路命名问题制定新的命名规则——《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显得尤为必要。

制定本规则的依据有: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

3.《地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民函[2023]47号)

4.《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5.《南宁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纪要》(2023年8月28日召开)

二、制定《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的目标

根据广西首府南宁市“中国绿城”的城市特色,和华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面向东盟开放门户的发展目标,制定《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提出符合我市地方特色的道路命名规则,使路名更加规范和科学合理,不仅能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还能彰显和弘扬我市历史文化底蕴和特色,体现我市未来发展特征。

三、《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的内容

本规则的内容分为总则,道路命名、更名、销名,道路通名命名,道路命名(含更名销名)的一般程序,附则等共十章29条,包括:

1.总则

2.道路命名、更名、销名

3.道路通名命名

4.道路专名命名、更名

5.道路命名、更名的其他规则

6.道路附属设施命名

7.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程序

8.路名备案与公告

9.路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10.附则

道路命名的规则和程序是本规则的核心内容。在参考其他城市的同类规则基础上,针对我市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通名为快速路、大道、路、街、里、巷、绿道,并规定了具体的命名规则。对于道路专名,本规则更是做了很多的详细规定,旨在让专名更好地体现我市的历史、文化和地理特色,更好地体现我市未来的发展态势和特征,让路名成为我市的名片。

四、《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一些术语解读

1.道路。本规则所称道路为城市道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三次修订),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本规则中,道路附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人行通道等交通设施。

2.道路命名。道路命名是指给一条城市道路确定名称。道路命名有规范化的程序,其中包括编制命名方案、征求意见、论证、审核、报批等环节。

3.通名。根据国家标准《地名 术语》(GB/T 38210-2019),地名通名是指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据此,道路的通名也就是区分道路实体类别的词,本规则将道路通名划分为快速路、大道、路、街、里、巷、绿道。

4.专名。根据国家标准《地名 术语》(GB/T 38210-2019),地名专名是指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词,据此,道路的专名也就是区分各条道路实体的词。

5.道路名称。道路名称简称路名,是道路通名和道路专名的组合,道路专名在前,道路通名在后。例如民族大道不仅指代该路的实体,还是该路的名称或路名,“民族”是专名,它把民族大道与其它大道区别开来,“大道”是通名,是某个等级道路的统称。同一个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不应同名,尽量避免同音。

6.标准路名。根据国家标准《地名 术语》(GB/T 38210-2019),标准地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标准化处理,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公布和使用的地名,据此,标准路名也就是按本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公布和使用的路名。标准路名是采用科学、合理、规范和专业化手段进行命名的,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和审核,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它不仅利于路名的规范化管理,更利于路名的使用,有效地避免路名混乱情况,能极大地提升道路使用效率,减低出行成本。

7.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城市实体地域范围,即城市开发建设的范围,分为现状范围和规划范围(它一般包括了现状范围),本规则指的是规划范围,由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界定。

五、规则主要内容解读

为规范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并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在第八章作了“路名备案与公告”的规定。

2.《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并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在第九章作了“路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的规定。

3.《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八条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条“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进行了部分补充,结合南宁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实际,对部分已经消失的道路实体作了销名的规定。

4.《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九条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和作为绿城的城市定位,增加“绿道”通名。

5.《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结合南宁实际情况增加“快速路”通名。

6.《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依据南宁市大道的实际情况,南宁市大道的长度变化很大,最长的25000米,最短的3000米,对以“大道”为通名的道路作长度的说明。

7.《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结合南宁市现状将“路”、“街”的概念与周边环境结合起来。

8.《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四条第(五)款根据实地调研情况,序列化命名过多时容易混乱,故原则上不宜超过3个。

9.《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结合南宁市实际,对道路分段命名的要求做了说明。

10.《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作了桥梁跨径的说明,桥梁跨径数据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定为100米。

11.《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八条对路名命名、更名、销名的程序做了规定,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命名申请报送城区政府,城区政府应根据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的需要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城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送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审批;新建道路也可由道路建设单位向城区政府提出命名申请。县(市)道路命名由乡镇政府向县(市)政府提出命名申请,根据需要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后审批。

12.《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八条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道路、桥梁命名做了规定,通常由道路、桥梁主要部分所在城区(县、市)拟定命名、更名方案,征求相关城区(县、市)意见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13.《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九条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的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书、城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道路命名或更名方案(含道路名称、道路走向、道路位置及起止点、道路属性、道路命名更名或销名的原因及来历含义等)、道路示意图、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报告等。

六、其他内容解读

1.本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由各县(市)参照执行是指: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及历史文化传统适用道路通名,命名的程序由乡镇政府向县(市)政府申请。

2.本规则施行后,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