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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信息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1-06 17:12 【字体:

为了维护法治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4件政府规章。

一、关于《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0年11月2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9月29日第二次修正。《规定》自施行以来,在改善我市市容环境,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修订《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出台《南宁市违法小广告查处规定》,均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进行了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已被上述地方性法规所涵盖,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真空,根据《南宁市规章制定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四十七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的规定,决定废止该规章。

二、关于《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12年。《办法》自施行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修订,《办法》存在部分条款设置的管理规范、法律责任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与国家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不相符,与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不适应等情况,根据《南宁市规章制定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四十七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四)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专项清理要求的……”的规定,决定废止该规章。

三、关于《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自施行以来,在推进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管理的实际,且规范的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所涵盖,《办法》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真空。根据《南宁市规章制定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四十七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的规定,决定废止该规章。

四、关于《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2年11月20日进行修正。《办法》自施行以来,有力规范了我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为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2024年,以《办法》为基础,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地方性法规《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办法》的内容已被该规定所涵盖。根据《南宁市规章制定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四十七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的规定,决定废止该规章。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