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目前,国家、自治区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尚未立法,我市出台《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促进和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健康发展,使相关各项工作推进和活动开展得到规范指引,同时总结我市近年来公共法律服务好的做法,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必要性。
二、立法依据和参考
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涉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同时,参考了广州、中山、上海、石家庄、肇庆等外地公共法律服务立法经验。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保障与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章内容,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和责任主体。《办法》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的法律服务活动、服务产品、服务设施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两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方面的职责,并对有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责任以及社会参与作出规定,实现了由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独唱”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多家“大合唱”的转变。
(二)明确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和规范。为保障人民群众享受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优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办法》明确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事项范围,并对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内容和规范进行细化;明确将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立法层面保障重点群体的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授权,以及我市实际,将与继承、劳动争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级。《办法》立足近年来我市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领域的相关工作,着眼未来发展要求,明确具体举措引导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积极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四)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创新发展。围绕国家赋予南宁建设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国际化大都市新定位新使命,以及展现南宁在加快建设“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中的担当作为,《办法》设立“涉外法律服务”专章,从涉外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涉外商贸法律服务等方面为推动我市涉外法律服务创新发展提供立法指引,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五)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予以法定化并明确具体要求。《办法》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平台建设主体责任,细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选址、名称、设置和服务内容的规定,以及各级服务平台工作规范、服务清单、服务指南的制定主体,并对市司法行政部门与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的衔接运用提出要求。
(六)健全保障与监督管理机制。为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效开展,《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人才保障机制,优化法律服务高层次人才评价标准;明确各部门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信息共享与支持;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指导以及对服务平台、机构、人员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同时,规定通过发挥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效,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发展。
相关文件: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