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强化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南宁市依法组织完成了市领导担任河长的石灵河等9条城市内河干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其管理范围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及自治区第3号总河长令。
二、划定标准
(一)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向外延伸20至50米范围;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5至30米范围;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向外延伸8至15米范围。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相连地域30至50米划定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二)无堤防河道。有防洪规划的河道,按照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防洪标准》(GB50201-2014)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行洪河床确定。
(三)已有划定成果河道。已批复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蓝线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满足前述第1点、第2点标准的,可直接采用作为管理范围,
(四)河道涉水工程。河道内的水库、水闸、泵站、水文测站、桥梁、码头、枢纽工程等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划定。
三、公告内容
南宁市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朝阳溪、二坑溪、凤凰江、亭子冲、良庆河、楞塘冲干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南宁市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朝阳溪、二坑溪、凤凰江、亭子冲、良庆河、楞塘冲干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