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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文综罚字〔2023〕第21号

信息来源:南宁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07-25 09:00 【字体:

当事人:广西白龙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53654050T

法定代表人:李某

住  所: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11-10号艺丰大厦A10楼1001号

2023年5月29日9时23分至25分,执法人员通过远程勘验发现,你公司在小红书网络平台宣传举办名为“不直议题”的南宁首场LGBT脱口秀演出活动,在宣传海报中有链接到大麦网等网络平台地址的购票渠道。经执法人员向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核查,该演出活动并未申报,你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2023年6月1日,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负责人马某博交待,LGBT为性少数群体简称。你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20时30分在南宁炬城星悦荟3F创意鱼鱼小剧场(凤岭店)举办名为“不直议题”的南宁首场LGBT(LGBT为性少数群体简称)脱口秀演出,以1000元/人的出场费邀请属于该群体身份的王某(女)、储某鹏(男)二名演员出演,脱口秀主题为讲述其自身的经历。你公司通过大麦网对该脱口秀的演出进行宣传与销售门票,销售票价分为超级早鸟票51.7元/张、早鸟票98元/张、单人票120元/张三档,截止至5月17日17时共售出27张票。经向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核查,你公司并未提交营业性演出许可的申请。马某博承认其知道演出应申报,但认为其规模小故未申报。经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你公司停止演出并经大麦网退回已出售的票款2883.40元。

2023年6月25日,本案调终结。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证据如下:

1.远程勘验笔录((南)文综检(勘)字〔2023〕QX84号)1份;

2.远程勘验视频1个(编号:Rec0001);

3.远程勘验图片证据5张;

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核查“517国际不在恐同日”举办名为“不直议题”的南宁首场LGBT脱口秀的通知》复印件1份;

5.关于协助核实广西白龙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性演出许可办理情况的函1份;

6.《关于对协助核实广西白龙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性演出许可办理情况的复函》1份;

7.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9.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授权闾某霜、黄某霏代表公司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等授权委托书1份;

11.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单》(内附《票务合作协议》)1份;

12.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票务平台关于[棒棒喜剧]单口喜剧话题专场《不直议题》@创意鱼鱼小剧场(凤岭店)订单报表总览和订单各场次明细截图1份;

13.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产销平台[棒棒喜剧]单口喜剧话题专场《不直议题》@创意鱼鱼小剧场(凤岭店)申报基础信息截图1份;

14.对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闾某霜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

15.对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闾某霜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记录仪视频1个:8C80125_20230605102608_00015;

16.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闾某霜身份证复印件1份;

17.对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黄某霏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

18.对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黄某霏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记录仪视频3个:8C80125_20230605104508_00016、8C80125_20230605110509_00017、8C80125_20230605112510_00018;

19.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黄某霏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当事人授权马某博相关法律责任的授权书1份;

23.当事人提供的向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申报销售[棒棒喜剧]单口喜剧话题专场《不直议题》@创意鱼鱼小剧场(凤岭店)票务的场次明细数据1份;

24.当事人提供的向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申报销售[棒棒喜剧]单口喜剧话题专场《不直议题》@创意鱼鱼小剧场(凤岭店)票务的演出海报1份;

25.当事人提供的向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申报销售[棒棒喜剧]单口喜剧话题专场《不直议题》@创意鱼鱼小剧场(凤岭店)票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

26.当事人提供的在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产销平台上申报的销售[棒棒喜剧]单口喜剧话题专场《不直议题》@创意鱼鱼小剧场(凤岭店)票务的资料截图1份;

27.脱口秀演员王某(女)演讲稿1份;

28.脱口秀演员储某鹏(男)演讲稿1份;

29.对马某博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

30.对马某博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记录仪视频4个:8C80129_20230607153953_00007、8C80129_20230607155954_00008、8C80129_20230607161954_00009、8C80129_20230607163955_00010;

31.当事人被委托人马某博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创意鱼鱼小剧场(凤岭店)场地提供使用《情况说明》1份。

对你公司作出拟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文综罚告字〔2023〕第23号)已于2023年7月10日送达。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作出处罚。鉴于你公司共销售了27张门票,其情形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文化领域序号39中“出售演唱会门票10张(不含)以上50(不含)以下的”的违法情节,适用“一般处罚:9000元以上21000元(不含)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玖仟元(¥9000)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