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4日
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本市户籍且所有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的家庭夫妻(夫妻单方为本市户籍的,仅适用于本市户籍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
(一)依法生育,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1.生育子女全部死亡;
2.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严重伤(病)残;
3.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严重伤(病)残。
(二)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并经具备相关资质医院诊断为不孕症,本办法实施后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手术的夫妻。
(三)已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
第三条 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夫妻,获批准的当年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丧偶的每人20000元)扶助金。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夫妻,从获批准当年1月份起,给予每人每月400元扶助金(其中:养老补贴100元,生活照护补贴200元,医疗补贴100元)。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的夫妻,从获批准当年1月份起,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扶助金(其中:养老补贴100元,生活照护补贴100元,医疗补贴100元)。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的夫妻,从获批准当年1月份起,属于其中一个子女严重伤(病)残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扶助金(其中:养老补贴50元,生活照护补贴100元,医疗补贴50元);属于两个子女都严重伤(病)残的给予每人每月250元扶助金(其中:养老补贴50元,生活照护补贴100元,医疗补贴100元)。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夫妻,给予一次性10000元扶助金。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鉴定为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从获批准当年1月份起,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150元、100元扶助金。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或家庭成员,按以下规定可以享受相关扶助政策:
(一)住建部门对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凭县级卫健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给予优先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二)民政部门按下面规定给予扶助:
1.对生活困难和子女死亡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特别是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优先轮候入住我市公益性养老床位。
2.属于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或独生子女严重伤(病)残的夫妻死亡的,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3.对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的家庭中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并提出申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并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收养手续。
(三)医保部门给予医疗救助。按照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规定,对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四)残疾人联合会对有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严重伤(病)残独生子女,根据相关政策和救助项目优先给予免费适配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对有康复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政策和条件的0—17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和孤独症独生子女应救尽救,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
(五)卫健部门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建立健康档案,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由建档单位每年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且年满65周岁以上的对象提供一次免费体检。符合条件对象持就诊服务卡到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医疗服务救助绿色通道,住院者纳入定点医院“惠民病房”优待对象。
(六)人社部门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优先推荐,帮助其就业。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干部和一名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并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及时在国家特扶档案系统归档。联系人要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为联系对象提供政策咨询、精神慰藉、矛盾化解、走访慰问等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发生意外、重病、受灾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上门并提供必要帮助。扶助对象较多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机构落实联系人制度。
第十一条 特别扶助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规定扶助金的同时,不影响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级的计生特别扶助金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已经按本办法第四条标准或超过该标准享受过一次性扶助金的,不再重复发放;已享受过一次性扶助金但未达到第四条标准的,可以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扶助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有关程序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调查摸底。
县(市、区)卫健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口家庭工作的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二)本人申请。
1.申请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扶助金的扶助对象,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宁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户籍、婚育等相关材料,以及子女死亡或残疾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经申请已被确认为国家特别扶助对象的,自动纳入本办法扶助对象,无需重新申报,只需复印该对象的国家特别扶助申请表。
2.申请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扶助对象按各相关主管部门相应项目的申报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审批。
(三)村级审议并公示。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审议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四)乡级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报送县(市、区)卫健部门。
(五)县级审核确认。
县(市、区)卫健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扶助对象及退出对象名单,报送市卫健部门。
(六)市级抽查汇总。
市卫健部门根据县(市、区)卫健部门上报名单,对当年新增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对最终确认的名单进行汇总存档。
第十四条 年审退出人员应停止发放扶助金。
(一)资格注销。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扶助资格: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或手术并发症人员已经康复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应发放的情形。
(二)资格注销后扶助金处理。被注销扶助资格的,应从出现被注销情形的下年度1月份起停止发放扶助金,已领取的扶助金不再退还;违法生育(含审核错误)的家庭,已领取的扶助金应当全额退还发放单位,并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申报及发放,一年审核一次,以个人申报并被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当年为起点发放。扶助对象的申请时间和确认程序与国家特别扶助对象的申请时间和确认程序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通过财政部门“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统一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按照代理服务协议要求,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完善财政部门、卫健部门、代理发放机构的三方对账机制。
第十七条 卫健、民政、住建、人社、医保、残联等部门单位要及时互通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情况,实行信息共享,确保计生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真实可靠,避免出现重复错漏。
第十八条 扶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扶助金由市财政负担30%、县(市、区)财政负担70%。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扶助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三)本办法第十条扶助政策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市、县(市、区)各主管部门按对应项目的相关规定负担。
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和本部门年度预算;市财政要及时将市本级资金下拨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足额安排本级配套扶助金。
第十九条 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政策落实、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卫健、民政、住建、人社、医保、残联等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扶助政策;卫健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特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两级卫健部门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冒领扶助金的;
(二)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扶助金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拖欠扶助金的;
(四)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扶助范围和扶助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政策,利用本级财政资金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扶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伤、病残是指经残疾人联合会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是指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并持有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1月18日至本办法公布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